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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電源監控系統的設計原則
更新時間:2017-08-22   點擊次數:2236次
 消防電源監控系統的設計遵循下列原則:
1.消防電源監控系統組成及要求:
(1)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監控裝置組成: 監控器、電壓傳感器。
(2)系統形式與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對于單體建筑且監控點數小于220點的系統至少應由臺監控器及若干臺傳感器等設備組成,系統中的監控器不應超過兩臺;
(b)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場所設置監控器,將各消防設備電源狀態及報警信息傳回至控制中心的*監控器,統管理、監控、顯示信息。
(3)任臺監控器所連接的傳感器的地址總數不應超過128點。其中每總線回路連結設備的地址總數宜留有不少于地址總數額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總數不宜超過56點(有中繼器的情況下)。
(4)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在無消防控制室的場所,監控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5)傳感器的設置應采用末端設置;
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
3.消防電源監控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能顯示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和故障報警信息。
b)應能將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和欠壓報警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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